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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但——《千手观音》不搞艺术垄断
作者:
北玉兴
来源:
200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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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SIZE: 10.5pt">昨天,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了版权说明会。 <BR><BR> 针对张继钢、高金荣《千手观音》著作权纷争一事,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法律顾问庞中正表示:从春晚版的舞蹈《千手观音》与高金荣的“桃李杯”《千手观音》的比对,不难看出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可以说,春晚版的舞蹈《千手观音》是张继钢独创的,而高金荣的“桃李杯”《千手观音》可能是高教授独创的,虽然两个舞蹈名称一样,但实属不同的两个作品。 <BR><BR>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昨天还公布了对舞蹈《千手观音》进行版权登记的具体情况,此次的版权登记中包含舞蹈中具独创性的音乐、舞蹈动作、服装、头饰、首饰、舞美及灯光等元素,应受法律保护。而舞蹈《千手观音》的名称、题材、观音形象或者不具有独创性成分的舞蹈动作(进入公有领域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 <BR><BR> 此外,对于目前有些人对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对《千手观音》的版权登记所引来的垄断艺术之说,庞律师也表示:“我们无意垄断艺术,任何艺术团体表演我们登记版权的舞蹈《千手观音》,理应征得著作权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和作者张继钢的同意,并且不能盗用、窃取我们的剧照及图文、音像资料,更不能假冒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名义欺骗误导观众。”</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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