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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文化产业有了“路标”
作者: 崔清新 来源:   2005-08-05
<FONT face=宋体 size=3>中国将允许外商有条件地在中国设立和经营电影院、演出经纪公司等机构,但禁止他们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或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等业务。<BR>  近日由文化部等5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外资进入文化领域的条件,旨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BR>  这份意见降低了部分文化产业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BR>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FON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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