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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十届音乐作品(交响音乐)评奖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华文化信息网   2003-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高雅艺术,繁荣我国交响音乐创作,为明年建国五十五周年推出一批优秀的交响音乐作品,由文化部主办、中国交响乐团和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承办的“全国第十届音乐作品(交响音乐)评奖”将于2004年4月在北京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评奖活动由主办和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组委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

  二、评选范围: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二)作品形式包括:多乐章交响乐、管弦乐、协奏曲(独奏乐石器类不限)、组曲、单乐章序曲、交响诗筹。

  (三)大作品时间长度一般在40分钟左右,小作品时同长在一般在10分钟左右.

  三、报送办法:

  (一)上海、天津、广东、辽宁、陕西、四川、湖北、江苏等省、直辖市可各选送6—8部(首)作品参加评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各选送3—4部(首)作品参评.各地报送参评的作品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二)解放军可选送10部(首)作品;中央直属院团可各选送3部(首);有关部委直属院团可各选送3部(首);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可各选送4部(首)。各单位报送参评的作品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作品可由参赛者直接报送。

  (四)为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评后,择优统一上报,凡属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作品一律不予接收.

  四、具体要求:

  1.参赛作品须由管弦乐队演奏的CD光盘一份(要求能在机器上播出);

  2.参赛作品总谱须提供一式十份,谱面要求清晰整齐,报名参赛的总谱恕不退还,请报名者自留底稿;

  3.参赛作品登记表一份(可复制);

  请将上述材料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1号中国交响乐团“全国第十届音乐作品(交响音乐)评奖”组委会办公室;邮编:100013;电话:010—64284650;传真:010—64213541;电子邮箱:cnso@cnso.com.cn;截稿日期:2004年 1月31日,以邮戳为准.本届评奖有关要求可在中国交响乐团网站查询:www.cnso.com.cn 。

  五、评奖办法、奖项和奖全:

  (一)评奖分三轮进行,由评委会采取审听录音的方式进行。

  (二)评奖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作者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三)一等奖大、小作品各1部(首);二等奖大、小作品各2部,(首);三等奖大、小作品各3部(首)。

  一等奖:大作品1部 60000元

  小作品 1首 30000元

  二等奖: 大作品 2部 40000元/部

  小作品2首 20000元/首

  三等奖:大作品3部 20000元/部

  小作品 3首 10000元/首

  六、其他事项:

  (一)自评选结束之日起3年内,活动承办单位中国交响乐团对获奖作品享有使用权.

  (二)获奖作品凡有涉及到创作著作权、素材等问题,概由作者自负.

  (三)获奖作品将由组委会结集出版,凡有需要演奏其中作品的乐团,可与作者商量使用费用问题。

  (四)本届比赛有关事项的解释权归组委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审文化厅(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好这次评奖工作,为创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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