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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07年度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市直属审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用户除外)。
二、收费标准: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355号)规定:
1、接收香港和澳门卫视节目每套收取管理费700元;接收境外其他国家卫视节目每套收取1500元;
2、接收境内卫视节目每座天线收取管理费500元。
三、收缴时间:200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
四、收缴地点: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惠民路光明桥)201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服务窗口。联系电话:88926216 88926286
请各缴费对象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费。逾期不缴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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